当前位置--民族宗教局--工作职责 |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民族乡(镇)依法搞好政权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饮食、婚姻、殡葬等风俗习惯有关事宜;协调、指导民族乡镇和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庆典活动。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4)负责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原则、办法和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动民族宗教事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负责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填)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资金及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7)负责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的交流协作工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鉴定工作;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精神文明建设。
(8)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9)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10)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法治的自我教育,促进各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1)依法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防范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12)负责做好民族宗教和少数民族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13)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